(2017)鲁1581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田玉平与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山东临清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曲轴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平,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山东临清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曲轴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989号原告田玉平,女,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刘广玉,临清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临清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曲轴公司。原告田玉平诉被告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山东临清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曲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原系被告山东临清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曲轴公司的职工,于2015年4月30日退休,依据相关规定,原告退休时,被告应向原告发放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但被告以暂时没钱为由不予发放,原告为此向临清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为此原告提交了退休证、临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其中退休证显示原告田玉平退休时申报单位为临清市迅力曲轴制造公司,后原告向本院提交其于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企业信息,显示被告的企业名称为山东临清迅力曲轴制造有限公司,其变更前的企业名称为临清市华丰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退休证显示其退休时申报单位为临清市迅力曲轴制造公司,根据原告提交的其于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企业信息,该公司的企业实际名称应为山东临清迅力曲轴制造有限公司,而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为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山东临清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曲轴公司,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玉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禄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