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应付与李顺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付,李顺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陈应付,农民。被执行人:李顺彪,农民。陈应付申请执行李顺彪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鄂0624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应付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谢其捷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俊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