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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孙运祥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2刑初7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运祥,男,1984年7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邵县。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1年3月28日、2014年12月20日、2015年1月2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分别于2011年3月28日、2015年2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12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冷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运祥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运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运祥于2016年期间十七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何某、何某伟、刘某、李某、邓某、孙某等吸毒人员吸食,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八次。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孙运祥五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何某,并容留何某吸食毒品二次。2016年7月份一天,何某到孙运祥家中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0.3克左右甲基苯丙胺。之后,何某在孙运祥家中与其一起吸食了毒品。2016年8月份一天晚上,孙运祥在新邵县教委门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0.7克左右甲基苯丙胺给何某吸食。2016年9月15日晚上8时许,孙运祥在新邵宾馆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0.3克左右甲基苯丙胺给何某吸食。2016年9月18日左右一天晚上,孙运祥在邵阳市西站附近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0.3克左右甲基苯丙胺给何某吸食。2016年9月21日下午,孙运祥在家中贩卖了2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给何某。当时何某在孙运祥家中吸食毒品一次。2、被告人孙运祥向吸毒人员何某伟贩卖毒品一次,且容留其吸食毒品一次。2016年9月19日上午10时许,孙运祥在家中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0.3克左右甲基苯丙胺给何某伟,后何某伟在孙运祥家中吸食了部分毒品。2016年9月21日,新邵县公安局民警从何某伟身上缴获了其从孙运祥手中购买来后吸食余下的0.13克甲基苯丙胺。3、被告人孙运祥三次贩卖毒品给刘某吸食。2016年5月初一天,孙运祥在新邵县酿溪镇栗山一家打鱼店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0.2克左右甲基苯丙胺给刘某吸食。2016年5月中旬一天,孙运祥在新邵县酿溪镇栗山一家打鱼店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0.2克左右甲基苯丙胺给刘某吸食。2016年5月底一天,孙运祥在新邵县酿溪镇小河街的一家打鱼店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0.2克左右甲基苯丙胺给刘某吸食。4、被告人孙运祥向吸毒人员邓某贩卖毒品二次。2016年9月12日左右一天,邓某从孙运祥手中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0.3克左右甲基苯丙胺吸食。2016年9月17日,邓某又从孙运祥手中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0.3克左右甲基苯丙胺吸食。5、被告人孙运祥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毒品三次,且容留李某吸食毒品二次。2016年8月一天,李某到孙运祥家中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1克甲基苯丙胺。之后,李某在孙运祥家中吸食了部分毒品。2016年9月17日,孙运祥在新邵宾馆其开的201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1克甲基苯丙胺给李某,后李某在201房内与其他二人一起吸食了毒品。2016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孙运祥在新邵县教育局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1克甲基苯丙胺给李某吸食。6、被告人孙运祥向吸毒人员孙某贩卖毒品三次,且容留孙某吸食毒品三次。2016年7月一天,孙某从孙运祥手中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0.3克左右甲基苯丙胺。之后,孙某在孙运祥家中与其一起吸食了毒品。2016年8月一天,孙某又从孙运祥手中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0.5克左右甲基苯丙胺。之后,孙某在孙运祥家中与其一起吸食了毒品。2016年国庆期间一天晚上12时许,孙运祥在其家中邀孙某一起吸食毒品。之后,孙运祥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0.5克左右甲基苯丙胺给孙某。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孙运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运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鉴定意见、微信记录、手机通话清单、辨认笔录;证人何某、何某伟、刘某、邓某、李某、孙某的证言;被告人孙运祥的供述;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且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运祥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孙运祥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孙运祥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孙运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毒品管理法规,对孙运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运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咏梅审 判 员  钟倩文人民陪审员  田丰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丹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