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曲冬梅与张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冬梅,张跃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703号原告:曲冬梅,住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军,德惠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跃武,住德惠市。原告曲冬梅与被告张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曲冬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0000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信息不明确,不足以与其他人相区别,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冬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回原告曲冬梅50元;邮寄费112元,返回原告11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