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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屈某某诉郑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郑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908号原告:屈某某,男性,汉族。被告:郑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屈某某与郑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宗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