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屈某某诉郑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郑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908号原告:屈某某,男性,汉族。被告:郑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屈某某与郑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宗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