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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漆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漆永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398号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钟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女,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男,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漆永华,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漆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漆永华已将所欠物业费交清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唐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