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3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吉祥木器厂、吴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吉祥木器厂,吴丽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696号原告:营口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立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满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吉祥木器厂。经营者:吴丽明,该厂厂长。被告:吴丽明,系吉林市船营区吉祥木器厂经营者。原告营口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吉祥木器厂、吴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营口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准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8.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杨化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孟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