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1执恢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卫与被执行人杨仕谦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杨仕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恢683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女,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杨仕谦,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2016)苏0111执恢683号王昌斌、王卫与杨仕谦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昌斌、王卫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仕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