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蒋冬妹与被告吕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冬妹,吕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1627号原告蒋冬妹,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清水桥镇清二村8组。被告吕小军,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清水桥镇黄沙坪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冬妹与被告吕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冬妹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告蒋冬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冬妹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四平人民陪审员 骆晋辉人民陪审员 何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蔡昌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