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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蒋冬妹与被告吕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冬妹,吕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1627号原告蒋冬妹,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清水桥镇清二村8组。被告吕小军,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清水桥镇黄沙坪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冬妹与被告吕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冬妹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告蒋冬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冬妹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四平人民陪审员  骆晋辉人民陪审员  何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蔡昌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