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开源与张镭、徐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开源,张镭,徐啟龙,张兴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491号原告:宋开源,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单位推荐)被告:张镭,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徐啟龙,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张兴耀,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宋开源与被告张镭、徐啟龙、张兴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开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8元,减半收取2469元,由原告宋开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一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姚一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