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7民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邱恒武诉李树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恒武,李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7民300号原告:邱恒武,男,1983年4月18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李树云,男,36岁,住永仁县。原告邱恒武与被告李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恒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恒武负担。审判员 王文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青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