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辖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欧光国、华蓥台泥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欧光国,华蓥台泥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辖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法定代表人:郑建武,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光国,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4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蓥台泥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回龙桥村。法定代表人:吕克甫,执行董事。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光国、华蓥台泥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7)川1681民初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未依据本案事实审查诉讼主体及本案案由导致管辖认定错误。欧光国称以他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无任何证据表明,同时他公司从未对其授权。一审法院未依法查明他公司是否是施工合同的一方以及他公司与欧光国是否有施工合同关系,就认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主观认定他公司为被告。按照欧光国的陈述他公司也应当是共同原告而非被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欧光国、华蓥台泥水泥有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欧光国起诉要求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华蓥台泥水泥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本案所涉工程在四川省华蓥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叶官清审判员 梁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唐双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