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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程杰、许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杰,许志刚,徐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159-3号申请执行人程杰,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许志刚,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栖霞市官道镇许家村人。被执行人徐小杰,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许志刚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杰与被执行人许志刚、徐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栖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栖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徐小杰名下的鲁Y×××××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姜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