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砀民初1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宿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树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赵树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砀民初1132号之一原告:宿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芒砀南路宴嬉台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董祥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树玲,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树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被告赵树玲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存领审 判 员 黄爱莲人民陪审员 崔兆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