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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亚军与白长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军,白长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军,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白长财,男,汉族,住凤翔县,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亚军与白长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白长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白长财的银行工资存款16000元,被执行人白长财自动履行了802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助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