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邓世贤诈骗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世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28号被执行人邓世贤,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邓世贤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已刑满释放。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邓世贤诈骗罪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1月3日受理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邓世贤缴交罚金人民币18000元的请求后,依法将被执行人邓世贤列入失信人名单,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邓世贤在银行、工商、不动产、房产、国土、车管所、林业等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向被执行人邓世贤所在地社区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依法作出(2017)闽0881执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邓世贤名下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八一东路凯源锦锈名城J5#-601号成套商品房(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所有权证20150154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世贤名下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017年2月27日,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邓世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66元,被执行人尚有罚金人民币175734元未履行。经查,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邓世贤的房产系被执行人的单套住房,且已向其他金融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被执行人邓世贤除了本院已查封的房产和银行划拨的存款外,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邓世贤名下的成套商品房,系被执行人的单套住房,且该房产的价值远超本案执行标的,致本院不能对该财产进行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邓世贤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除本院已查封不能处置的房产和已划拨的存款等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余 京 德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