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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玉华、张丽君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华,张丽君,何建海,罗云城,郑文福,高育民,林清香,柯阿花,柯木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终17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华,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文盲,无业,家住云霄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丽君,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云霄县。曾因诈骗于2012年3月被云霄县公安局马铺派出所治安拘留10日;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建海,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云霄县。曾因诈骗于2009年11月被治安处罚;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2017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罗云城,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霄县。曾因诈骗于2007年7月被治安拘留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2017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郑文福,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云霄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2年2月被治安拘留15日;因诈骗于2012年7月被治安拘留12日;因诈骗于2014年11月被治安拘留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2017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高育民,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清香,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文盲,无业,家住云霄县。曾因诈骗于2009年11月被治安拘留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柯阿花,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文盲,无业,家住云霄县。曾因赌博于2007年11月被治安拘留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柯木怣,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云霄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丽君、何建海、罗云城、郑文福、张玉华、高育民、林清香、柯阿花、柯木怣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闽062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丽君、何建海、罗云城、郑文福、张玉华、高育民、林清香、柯阿花、柯木怣均犯诈骗罪,分别定罪处罚。原审被告人张玉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张玉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玉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玉华撤回上诉。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3刑初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审 判 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林秀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曾少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