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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强与郭化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郭化青,李强,郭化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第999号原告:李强,男,汉族,1991年9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武花,女,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原告母亲。被告:郭化青,男,汉族,1980年5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郭化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李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