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强与郭化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郭化青,李强,郭化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第999号原告:李强,男,汉族,1991年9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武花,女,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原告母亲。被告:郭化青,男,汉族,1980年5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郭化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李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