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和乐与金亦志、林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和乐,金亦志,林方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11182号原告:郑和乐,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粱彬,苍南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苍南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亦志,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林方兰,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郑和乐与被告金亦志、林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金亦志、林方兰向原告偿还借款256000元及利息(以25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和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亦志、林方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金亦志、林方兰于1994年4月13日登记结婚。被告金亦志因向原告借款,2015年11月30日经结算,向原告出具欠款金额为356000元的欠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金亦志于2016年4月27日就还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书,确认被告金亦志结欠原告借款356000元,约定签订该协议书时支付100000元,余款256000元于2016年5月26日前付清;若被告金亦志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之后,两被告至今未予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金亦志、林方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郑和乐借款256000元及利息(以25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700元,由金亦志、林方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宝章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人民陪审员 苏苗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