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21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粉叶、高鹏远等与张艳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高某1,高某2,高尚利,薛守峰,张艳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511号原告吴某,女,36岁,汉族,系受害者妻子。原告高某1,男,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出生,汉族,系受害者长子。原告高某2,女,二0一二年三月十八日出生,汉族,系受害者长女。上述高某1、高某2共同法定代理人吴某,女,36岁,汉族,系高某1、高某2母亲。原告高尚利,男,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九日出生,汉族,系受害者父亲。原告薛守峰,女,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五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系受害者母亲。被告张艳辉,男,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系××××××欧曼牌重型半挂车实际车主。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高某1、高某2、高尚利、薛守峰诉被告张艳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高某1、高某2、高尚利、薛守峰于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高某1、高某2、高尚利、薛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