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东秀,林桃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葛东秀被执行人林桃秀本院于立案执行申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元,承担执行费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殿臣审判员 廖路长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忠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