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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东秀,林桃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葛东秀被执行人林桃秀本院于立案执行申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元,承担执行费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殿臣审判员  廖路长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忠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