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9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田立斌、武俞俞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田立斌,武俞俞,山西诚融久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19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3474G。负责人:王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原万生,山西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雪莲,山西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立斌,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申请人:武俞俞,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申请人:山西诚融久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49号大门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812216363。法定代表人:江丁,执行董事。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5224.6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田立斌的房产信息及武俞俞的车辆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田立斌位于太原市大东关街153-1号1幢2单元11层1103号(产权证号为:20141984073,如上述证号不准确,按房屋座落查封)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如上述账户内银行存款不能实现保全目的,查封被申请人武俞俞的晋A×××××号车辆(车型:大众5VW6440JGD),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 薛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