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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明仙、张以生、张树华、张树芝、张树彬与冉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仙,张以生,张树华,张树芝,张树彬,冉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仙,女,193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张以生,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张树华,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张树芝,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张树彬,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冉吉明,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张明仙、张以生、张树华、张树芝、张树彬申请执行冉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冉吉明逾期未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冉吉明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