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有全与邓泽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有全,邓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有全,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邓泽静,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刘有全与被执行人邓泽静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执行立案。申请执行人刘有全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诉前保全时所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车牌号为x比亚迪汽车一辆)。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刘有全所有的车牌号为x比亚迪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