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有成与李庆立、李之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成,李庆立,李之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075号原告:张有成,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李庆立,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村。被告:李之朋,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裕林大厦B座。负责人:赵辉,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有成诉被告李庆立、李之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有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有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有成负担。审判员 冯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郑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