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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柳文元与被告岢岚县永红养殖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文元,岢岚县永红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213号原告柳文元,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岢岚县永红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岢岚县大涧乡梁家店村。负责人王永红,男,该合作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文元与被告岢岚县永红养殖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文元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岢岚县柳文元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且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文元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段宏伟书 记 员 郝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