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锦斌与莫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斌,莫敏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508号之一原告:李锦斌,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莫敏光,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李锦斌诉被告莫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4月18日向原告李锦斌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锦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锦斌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即137.5元,由原告李锦斌负担。审 判 长 梁 敏审 判 员 甘 冠人民陪审员 梁宇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蔡斯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