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恢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四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恢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吴诗全,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谭冰林。本院在执行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四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XXX支行XXXXXX账户内的存款300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XXX支行XXXXXX账户内的存款137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谢文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