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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曾雪萍与王博、缪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雪萍,王博,缪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2013号申请执行人曾雪萍,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王博,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缪睿,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曾雪萍与被执行人王博、缪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317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曾雪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博、缪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1,673,600元。但被执行人王博、缪睿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博、缪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权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