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8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国红与吴魏魏、赵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红,吴魏魏,赵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8733号原告:国红,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英。被告:吴魏魏,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赵建英,女,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国红诉被告吴魏魏、赵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国红于2017年4月27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红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国红负担。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许 颢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丁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