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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有勇与邓泽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有勇,邓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有勇,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邓泽静,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刘有勇与被执行人邓泽静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执行立案。申请执行人刘有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诉前保全时所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车牌号为x比亚迪汽车一辆)。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刘有勇所有的车牌号为x比亚迪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蒋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