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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民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吴波与黄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波,黄兰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波,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住安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兰娟,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宝艳,汉滨区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波因与被上诉人黄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波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并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波在本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波撤回上诉。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上诉人吴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祖长审判员 :方仁和审判员 : 李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 柯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