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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张世峰与解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峰,解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峰,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被执行人解光军,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81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光军的银行存款5567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冯利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