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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欧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杭州通用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欧林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通用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731号原告:杭州欧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珠儿潭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王运凤,该公司经理。被告:杭州通用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号金桂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黄怀农。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号深装集团大厦。法定代表人:胡文斌。原告杭州欧林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通用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欧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欧林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欧林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通用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杭州欧林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水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吴嘉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