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龚克华、吴金娥诉周辉、龙海庆、龚光明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克华,吴金娥,周辉,龙海庆,龚光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96号原告龚克华,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吴金娥,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两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波,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辉,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龙海庆,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月兰,女,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株洲市荷塘区合泰管理办公室推荐代理人。被告龚光明,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树根,株洲市荷塘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龚克华、吴金娥诉被告周辉、龙海庆、龚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龚克华、吴金娥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克华、吴金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克华、吴金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03元,减半收取6601.5元,由原告龚克华、吴金娥承担。审 判 长 陈 柯审 判 员 田丽丽人民陪审员 梁丽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