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红山林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红山林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812号原告:翁牛特旗红山林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负责人:王子文,系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路北段。负责人董晓慧,系总经理。原告翁牛特旗红山林场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旗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牛特旗红山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