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5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志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周志强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5刑初430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志强,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本科文化,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负责人,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被逮捕,2016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辩护人张琳莉,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6]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志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宗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志强及辩护人张琳莉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志强自2011年5月7日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后变更为河南金港控股集团公司郸城分公司)成立以来至2015年,担任该分公司负责人和总经理,周志���和该分公司以购买公司债权,月利率1.5%返回给客户为由,向公众宣传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43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周志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志强辩称,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我认罪伏法。总公司提交的郸城客户名单中王某1只计算了10万元,应当是20万元,经我计算,吸收郸城客户一共是3143万元。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系从犯,仅起到辅助作用,且积极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表现一贯良好,建议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得到大部分客户谅解,总公司也在积极运营,尽快偿还客户资金。建���对被告人判处以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日,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及贷款业务)实业投资,法定代表人是周某。2011年5月17日,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同上,该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负责人是张某1,由被告人周志强负责郸城分公司具体工作,后于2014年12月1日注销。2013年8月12日,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礼仪服务、研究、电子产品的技术研究及技术推广,法定代表人是胡俊清。2014年10月15日,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同上,该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负责人是周志强。被告人周志强自2011年5月17日以来和该分公司以购买公司债权,月利率1.5%返回给客户为由,以河南金港控股集团��限公司的名义向公众宣传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43万元。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这些存款后分别与郸城客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合同。案发后,被告人周志强与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分别向郸城客户以兑接房产的方式兑付了2806.3693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周志强供述和辩解,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弟弟周某,总经理是张志辉。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是在2011年5月17日开业的,我是郸城分公司的负责人。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胡俊清,董事长也是胡俊清,总经理是张志辉。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包括河南金港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归河南金港控股有限公司管理。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地产项目,公司要求��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吸收客户资金,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周某从2011年5月份,每年大概给我拨付30万元现金,这些钱都是我一手开支的,而且没有票据。周某没有给我分成,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的房租和办公用品都是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从2011年开业以来我一共找了4个业务员,分别是牛振元、黄霞、张某7、辛用。他们按照我的要求积极给客户宣传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让客户把钱投到我们公司项目上。我没有印制宣传材料,这些宣传材料都是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送到分公司的。我到郸城县电视台打过流动字幕,内容好像是招聘公司的业务员,投资咨询人员,保洁人员。客户来咨询的,我和业务员给客户一份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宣传页,积极给他们讲解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的具体项目,并向他们介绍把钱投资到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的项目上比较安全,并且每月有1.5%的收益,比银行利息高。我有时也带着客户到周口、通许等房地产项目去考察,让他们看到我们公司的项目,客户才相信我们的话,把钱存到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我的银行卡上,我把钱转到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账号上。我跟客户签订的合同都交到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某手中。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没有账目。周某把这些资金全部投资到周口诗意江南、通许观湖国际等开发项目。现在房地产不景气,房子卖不出去,资金没法回笼。我对周某提供的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5日向郸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表格(包括客户名单及金额、未解决名单及金额)中,客��名单及金额3133万元,未解决名单及金额369.3667万元没有什么异议。关于周某提供的这些未解决名单及金额最后一联郸城的客户何敏金额20万元,退款金额6000元,余额19.4万元,我在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前已经给何敏达成协议,何敏同意给我兑接通许的房产,何敏的钱已经兑到我名下的房产了,只不过手续还没有来得及给何敏。除了周某提供的这些名单外,我吸收的客户于华荣10万元没有兑接房产;靳亭的10万元是在2014年经我的手吸收的,后靳亭说她急用钱,我从我的银行卡上给她打了2万元,剩下的8万元我给她打了一张欠条。当时她的合同和欠条我都没有收回。靳亭与我公司没有什么经济纠纷了,这只是我个人的行为;黄某的6万元不是我吸收的,牛振元知道这个事;何某的12万元是我吸收的客户资金,他已经跟其他客户一起兑接了房产;张应启的17.5万元是我吸收的客户资金,他已经跟其他客户一起兑接了房产。我和这些客户兑接的都是周口诗意江南和通许观湖国际的房产,一房一价,是按市场价格兑接的。这些兑接房产的客户都已经拿到了房屋合同。我跟客户兑接的房产有60%是建好的房子,还有40%正在建。周某提供的这两份客户名单及金额减去未解决名单及金额,剩下的都是已兑接房产的。现在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所吸收客户的存款都投入到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封市通许地产项目上。现在通许地产项目的1号楼、3号楼、5号楼、7号楼已经封顶,2号楼、4号楼、6号楼、8号楼正在挖地基,另外9-14号楼还没有开始建。我和河南金港投资担保公司的周志国、范某1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赵广宇偿还所欠的借款和本金,2016年3月24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赵广宇支付河南金港投资担保公司本金160万元及利息1148934元。我也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赵广宇所欠金港投资有限公司的本金和利息共计2748934元,也胜诉。后来赵广宇愿意给我们一部分市场流通的杜康酒来抵债。我也准备全部用来解决郸城客户问题。另外我们公司可以让郸城客户兑接郑州市金水区金成时代广场二期的公寓和写字楼的准现房。因为我们把金港公司的一部分债权转让给了北京灵动公司,灵动公司在金成时代广场有投资。我与孙某及其他的妻子牛凤琳、他的母亲王某1达成协议,孙某三人在金港公司投资70万元,前期支付了10500元,剩余689500元在郑州市金成时代广场兑接了一套62.91平方米的公寓,这套公寓价值70多万元。按照之前我们跟受害人约定的,金港公司支付40%,剩余的30%受害人需缴纳现金,还有30%是按揭。这60%都是受害人出资的。孙某在金成时代广场的这套62.91平方米的公寓,金港公司出资30.7万元,孙某本人又交纳了22万元左右的现金,剩余的金额孙某已经开始按揭,孙某在金港公司剩余的382185元,我们与孙某在周口市诗意江南小区26号楼(未建)兑付了一套102平方米的房子,这套房子价值45万元,我与孙某商议让孙某再付3万元现金就可以了。我与任某2及其妻子张春兰达成协议,他们两人在金港投资76万元左右,已支付给他们6万元左右,剩余700704元。任某2愿意等待周口市诗意江南小区的房子动工。周某给我在郑州市金成时代广场二期的公寓和写字楼有1000万债权用来解决郸城客户问题,因为有郸城客户在金成时代广场二期兑接了6套房产,所以我现在还等兑接700多万的债权。我在周口诗意江南只能兑接26号楼的房产,现在应该还有3、4套房产,我能100%债权的兑接,但是26号楼还��有盖。现在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停止一切咨询业务,正在筹集资金偿还客户的本金;2、证人曹某1证言,证明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负责人周志强,牛振元是副经理。我跟牛振元是朋友,牛振元给我介绍该公司的宣传,并让我帮忙,我就把钱存到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了。当时,牛振元给我一份投资意向书,后来牛振元给我换成一份还款承诺书,牛振元拿走了投资意向书。2014年1月份,我在郸城县农村城郊信用社往牛振元提供的账号转了10万元。2014年12月1日,我在郸城县农村城郊信用社往牛振元提供的账号转了15万元。利息从2014年2月份到2014年11月份,一共十次,每次打1500元,都打到我6221885081011335409的邮政卡账户上;3、证人曹某2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的一天,吴梅给我牛振元的手机号,我给牛振元联系后他给我介绍了他们公司的情况,说他们公司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司,资金安全,其公司外放款项都有高于用款数目数倍的抵押。鉴于上述原因,我决定在金港公司存钱。2014年5月15日,我把10万元存进了牛振元给我的一个周志强中国银行6216618008000158850卡上,牛振元给我拿了一份投资书让我签字,每月给我一分五的利息。2014年8月14日,我和牛振元联系,牛振元又一次把周志强的银行卡号给我,我往周志强银行卡打了5万元,牛振元让我签了一份投资书和债权转让协议书,也是给我一分五的利息,合同期限是三月。2014年11月15日,合同到期,牛振元给我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期限是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2月14日,共计三月。2014年12月,金港公司给我停息了,我去金港公司去找牛振元,牛振元一直给我们推辞;4、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周志强向我讲了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还向我出示了经营手续,周志强介绍说,金港公司可以吸收客户资金,而且比银行利息高,并让我看了公司领导与领导的合影。鉴于上述原因,我才相信了周志强的话。金港公司分发给我的有宣传彩页,彩页主要介绍金港公司的理财回报率,宣传金港公司理财产品。我在2014年10月27日投资50万元,公司每月17日至20日给客户返钱。在2014年11月18,我又投了20万元,我一共收到1次10500元。投了钱之后,2014年10月底,我在金港公司一楼办公室签订一份投资说明书(一式两份,金港公司保留一份),投资合同期限签了个债权转让协议合同,债权受让人陈某,债权让与人付聪聪,保证人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5日,我打电话问周志强这个月利息为什么没有打,周志强给我说公司出了点问题,现在无法支付利息,钱是还不��了,可以兑接房屋。我现在兑接了周口世纪江南的房屋一套,余下24.6307万元周志强给我签订了还款承诺书;5、证人丁某证言,证明是牛凤琳给我丈夫张祥说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规模大,资金雄厚,有实力,把钱放在那比较安全。我没有去公司实地考察。2014年8月15日,我在金港投资15万元。2014年11月15日,因家中有事我拿出来5万元,现在还剩10万元没有拿到;6、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份,我把钱从农业银行转账到周志强的银行卡上。2014年10月17日,郸城分公司说不给客户打利息了,我才知道我的40万元也取不出来了。我找周志强在周口市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诗意江南房地产公司兑付了26号楼2单元605室,总价值458616元,我又跟朋友借了58616元给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当时我签订有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7、证��邱某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份,我去郸城县金港投资担保公司,黄霞与周志强给我讲金港公司的经营项目,说金港在很多地方投资了房产,经营金银等很多领域。周志强让我看和领导的合影,还有其他客户在他那借款时抵押的房产证,及金港公司的相关手续,后给我做工作把钱放入他们公司。金港公司分发给我的有宣传彩页,彩页主要介绍金港公司的理财回报率,宣传金港公司理财产品。2014年4月4日,我转账是14万元,周志强安排公司的员工给我签订了合同;以后按期支付了利息,合同到期后,我是7月4日汇的1万元,10月汇的6万元。后金港投资有限公司给我签订了21万元的合同。约定利息是1分5,我共收7个月利息共19500元,到2014年12月就没有支付利息。2014年12月19日上午,周志强给大家说,公司出现了挤兑现象,只要给金港时间,金港会把钱分期还给客户。周志强给我��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给我们打了借条。到了约定时间没有给我们打上钱,我就报了警;8、证人任某1证言,证明我朋友黄霞是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业务员。2014年9月份,她介绍说他们公司经营的有房地产开发,我们公司高息将现金贷给企业和开发商,他们有实物抵押。如果有风险,由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负责利息和本金,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还说他们公司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司,资金安全,其公司外放款项都有高于用款数目数倍的抵押,并让我去公司看他们的宣传单,彩页主要介绍金港公司的理财回报率,宣传金港公司理财产品。我还看到悬挂在墙上他们公司领导与地方领导的合影。鉴于上述原因,我决定投资。我共在金港投资10万元,其中有我的2万,我表姐于花荣的8万元,我表姐于花荣委托我存到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我把10万元交给岳心丽,岳心丽于2014年9月20日将自己的合同转成于花荣的,后每月1500元利息打到于花荣的农村信用社的卡上,我共收到4500元利息;9、证人任某2证言,证明2012年元月份,牛振元向我出示了金港公司的营业执照,还有省工信厅的经营许可证,说他们公司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司,资金安全,其公司外放款项都有高于用款数目数倍的抵押,并让我去公司看他们的宣传单,看悬挂在墙上他们公司领导与地方领导的合影。鉴于上述原因,我决定投资。金港公司分发给我的有宣传彩页,彩页主要介绍金港公司的理财回报率,宣传金港公司理财产品。2012年1月,我转帐10万元,周志强安排公司的员工给我签订了合同,以后按期支付了利息。合同到期后,我要走了10万元。2014年10月,我又给金港投资有限公司汇款60万元,还是周志强的���号,投资了上海豫金投资中心,共计100万,其中含牛振元40万,当时是以我妻子张春兰出的合同书。2014年12月8日上午,我和牛振元往周志强帐户上打了10万元。2014年11月份,我又给牛振元4万元,投向了金港公司。2014年12月17号,周志强给大家说,公司出现了挤兑现象,金港分期会把钱还给客户,周志强给我们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给我们打了借条。到了约定时间我没有得到钱就报了警;10、证人孙某证言,证明2013年1月份,我经丁永军介绍,他姐夫周志强的金港公司可以存款,比银行利息高,而且没有风险,并让我去公司看他们的宣传单,看悬挂在墙上他们公司领导与地方领导的合影。鉴于上述原因,我决定向金港公司投资的。我没有到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去过,2013年1月,我按照丁永军提供的银行账号在县委西邮政储蓄银行转款20万元。后��我又取出现金交给丁永军,一共是30万元;11、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2014年元月16日,牛振元向我介绍了他们公司的情况,说他们公司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司,资金安全,其公司外放款项都有高于用款数目数倍的抵押,并让我去公司看他们的宣传单,看悬挂在墙上他们公司领导与地方领导的合影。鉴于上述原因,我决定向其投资。金港公司分发给我的有宣传彩页,彩页主要介绍金港公司的理财回报率,宣传金港公司理财。我在金港共投资25万元,2014年1月20日转账金额是15万元,周志强安排公司的员工给我签订了合同,以后按期支付了利息。合同到期后,由于我急着用钱,我提出了5万元。2014年6月1日,我又给金港投资有限公司汇款15万元,还是周志强的账号,约定利息是1分5,共收利息32250元。2014年12月17日上午,周志强给我说公司出现了挤兑现象,他给我们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给我们打了借条,到了约定时间也没有给我们打上钱;12、证人魏某证言,证明经牛振元介绍说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利息比银行高,无风险。2012年底,我在郸城县中心街的农业银行转账11万元到周志强卡上,中间也陆续的往周志强银行卡上转账,投资到期也把本金抽出来过。最后一次是在2014年7月25日,我往张某7的建行上转了11万元。我总共在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投资了30万元。2014年12月18日下午,张某7给我打电话说金港公司出事了。我去了之后见到周志强的办公室围了好多客户,当时周志强承诺公司只是一时资金链断裂,保证客户的钱一分钱都不会受到损失。2014年12月底,我们去找周志强,周志强给我们说他没钱,但是他在周口诗意江南房地产项目里投资的有钱,周口诗意江南房地产项目很不错,让我们兑接房产。当时我和张某7、张某5、张奇、侯珊珊五个人兑换了两套房子,一套25号楼602室,另一套是25号楼902室。周志强就领着我们跟着开发商签订了售楼合同。我兑付了18万元的房款,还有12万元的钱没有拿到。周志强给我签了一份还款承诺书;13、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牛振元介绍说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利息比银行高,无风险。2014年9月27日,我在建设银行将20万元转账到周志强的卡上。2014年10月11日,我在建设银行将15万元转到周志强的卡上。我总共投资了35万元。周志强给我签了两份投资意向书,给我打了两次利息,每次打5250元,一共打了10500元。2014年12月24日,我找周志强,他说没有钱,但是他在周口诗意江南房地产项目里投资的有钱,我们可以兑接房产。当时我和赵美荣、何东亮三个人兑换了一套21号楼2单元404室房子,价值545624元。我��35万元,赵美荣占15万元,何东亮占45624元。因为何东亮的钱没有完全兑接房产,周志强又跟何东亮打了一份还款计划书,价值74376元。周志强就领着我们跟开发商签订了售楼合同;14、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我到金港公司,业务员黄霞给我介绍了他们公司的情况,说他们公司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司,资金安全,其公司外放款项都有高于用款数目数倍的抵押。我去金港公司考察三次。2014年7月4日,黄霞给我一个叫辛用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号,我到银行把10万元存进这个卡上。之后,黄霞给我拿了一份投资书让我签字,每月给我一分五的利息。2014年10月4日,我又将6万元存那个银行卡,之后我到金港公司找到黄霞,黄霞让我签了一份投资书和债权转让协议书,也是给我一分五的利息,合同期限是三月。2014年12月,金港公司就给我停息了,我去金��公司去找黄霞,黄霞一直给我们推辞说公司没有钱;15、证人张某4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份,金港投资担保公司总经理周志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金港投资担保公司郸城分公司,并给我介绍金港投资担保公司的项目,说在郑州有总公司,比较正规,资金比较雄厚,让我把钱投到金港投资担保公司。2014年11月2日,我以我妻子靳亭的名义到金港投资担保公司跟周志强签订投资说明书,我一共投了10万元,还款计划书上规定月利率1.5%,三个月还清本息。第二个月,周志强给我说公司出现了挤兑现象,只要给金港时间,金港会把钱分期还给客户。到了时间也没有给我钱。2014年年底,我又找周志强,他给我打了21500元的本金,现还剩78500元本金没有给我。后我就报案了;16、证人张应启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份,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业务员黄霞���我介绍说,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可以存钱,利息比银行高,而且没有风险,并让我看他们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看悬挂在墙上他们公司领导与地方领导的合影。鉴于上述原因,我决定向金港公司投资。我于2012年12月8日至今在金港共投资17.5万元;17、证人张某5证言,证明我找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的业务员张某7了解到投资,月息一分五。2014年,张某7领着我到建行,我转到周志强的卡上27万元。2014年10月份,金港公司出事后就没有收回本息。我和张某7、魏国强、侯珊珊等五人兑换了两套房子,一套房子25号楼6楼中户,另一套是25号楼9楼中户;18、证人张某6证言,证明牛振元介绍说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利息比银行高,无风险,所以我从2014年11月10日开始在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投资。2014年11月10日,牛振元和我一起从我建行银行卡上转40万元到周志强的卡上。2014年11月24日,黄霞和我一起去银行将50万元转到黄霞给我提供的周志强银行卡上,我总共在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县分公司投资了101万元。周志强给我签了三份投资意向书,给我打了一次9500元利息。2014年12月17日夜,我听到消息说金港公司郸城分公司出事了,我就给牛振元和黄霞打电话要钱,他们告诉我资金链已经断了,钱拿不到了。2014年12月24日,我们去找周志强,他说没钱,但是他在周口诗意江南房地产项目里投资的有钱,我们可以兑接房产。我没办法就同意兑换了两套房子,一套是26号楼2单元405室,这套房子价值454677元。另一套是26号楼2单元406室,这套房子价值565002元,这两套房子总价值1019679元。周志强把应该打给我的9500元利息给我算到这两份房产里面去了,我又补了197元现金给售房人���。周志强就领着我们和开发商签订了售楼合同;19、证人黄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牛振元给我介绍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可以存钱,利息比银行高,而且没有风险。我分两次共给了牛振元6万元。牛振元接到钱说是10万元一股,我的钱不够,他先给我打个欠条,公司按每月一分五的利息给我,所以牛振元没给我签合同,只是以他的名义给我打了两张收条。当时王春艳也在场。我从金港投资有限公司得到3575元利息,都是牛振元给我的现金。2014年11月26日,牛振元给我打电话说出事了,钱抽不出来了。后我就报案了;20、证人何某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0日,我在金港公司投资了12万元;21、证人杨某证言,证明我在金港公司分多次投资了109万元;22、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2014年,丁永军告诉我儿子孙某金港公司安全有��证,风险低,利息高,存钱可以每个月有一分五的利息。我看我儿子在金港公司投资了,所以我决定在金港公司存钱。2014年1月份,我给丁永军打电话说准备存10万元,丁永军给我一个周志强邮政储蓄的银行卡号,我到银行把10万元存进周志强卡上。2014年4月份,我又给牛振元联系,牛振元跟我一起到邮政储蓄,我向周志强的银行卡打了5万元。2014年5月份,牛振元跟我一起到邮政储蓄,我向周志强的银行卡打了5万元。周志强叫我到金港公司签了一份投资书和债权转让协议书,一共签了三次合同,也是给我一分五的利息,合同期限是三月。2014年10月16日,合同到期周志强给我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期限是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1月15日,共计三月。2014年12月,金港公司就给我停息了,周志强一直说公司没有钱。我第一次在金港投资了10万元,后又分两次投资了10万���,共计20万元,周某提供名单上的10万元应该是第一次的10万元,后来的10万元没有给我统计上。我和我儿子孙某、儿媳牛凤琳在金港公司共投资了70万元。我们在周志强取保候审期间在郑州市金成时代广场兑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周志强给我们兑了30万元左右,孙某拿了20万元左右的首付,剩余20多万元是银行按揭。还有38万元,周志强让我们在周口市诗意江南小区兑了一套102平米的房子,周志强让孙某再付3万元;23、证人张某7证言,证明2013年5月1日,我到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上班。上班之后我负责文员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整理考勤材料、公司制度材料,我负责登记每天到公司来咨询的客户姓名和联系方式,复印材料,平时在郸城分公司看门,值班。在我上班期间,周志强任郸城分公司总经理,牛振元任副经理,有客户来投资咨询时都是周志强亲自接待,牛振元负责分公司的采购,黄霞和辛用负责看门,我们都是郸城分公司的员工。当时周志强每个月发我1200元,没有给我签订用工合同。公司由周志强负责,客户直接往周志强或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卡转账。我在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投了30万元,当时用的是巴云霞名字出的投资意向书。因为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规定客户如果在投资到期之前提前支取本金要扣除7天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当时,巴云霞到公司里去急需用钱30万元,巴云霞有个12万元的合同快到期了,还有一个18万元的合同不到一个月到期,我就和巴云霞一起去建行把我建行银行卡里的30万元转给她提供的账号里面。巴云霞说这两份合同到期之后把钱和利息给我,第一份12万元的合同到期之后巴云霞把12万元现金和420元的利息给了我。2014年9月份���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往巴云霞的中国银行卡上返还了2700元利息,巴云霞也给我了。2014年10月17日,郸城分公司来了许多客户,说郸城分公司不给他们打利息了,我才知道剩下的那一份合同里的18万元现金取不出来了。我找巴云霞要这一份18万元的合同。2014年12月24日,我和魏某、张永奇、侯姗姗、张某5五人一起找周志强在周口市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诗意江南房地产公司兑付了25号楼1单元602室、902室两套房产,总价值956614元,剩下的3386元由河南金港控股有限公司按照还款承诺书上的时间打到魏某银行账户,暂由魏某代收,但是这个钱郸城分公司没有打给魏某。当时我投资18万元,所占比例18.75%;张永琪投资15万元,所占比例15.625%;侯珊珊投资18万元,占18.75%;张某5投资27万元,占28.125%;魏某投资18万元,占18.75%,这两套房子归我们五个人共���所有,当时我们五个人签订了一份合伙购买协议;24、证人周某证言,证明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是周志强,根据我们公司统计,我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于2011年5月至2014年12月份向总公司共汇款3133万元,公司给郸城分公司兑付房产共计2766.3525万元,郸城分公司交付公司同等数额的投资合同,公司应剩余郸城分公司投资款366.6475万元和投资费用2.6892万元,期间退还剩余客户投资款6.6711万元,余款362.6956万元。另外我提供的有郸城分公司所有客户名单共两页,共70人,共计金额3133万元。我打印的统计单后面金额都是以‘万’为单位。我还提供的有一张未解决的名单和金额共12个客户,总金额369.3667万元,已退款6.6711万元,还有362.6956万元未退还。这些客户的所有名单,扣除未解决的人员名单,其余的都是已兑接房产的客户。我们公司财务每个月用我岳父李某2的银行卡给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客户打款。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提供的资金都投资到企业里了,这些企业包括上街、扶沟、周口、通许等企业。这些企业的投资项目我们占的都有股份。现在由于我们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投资到这些企业的股份无法变现,所以没有能力偿还给这些客户。另外我们公司还有一些借款借给企业,现在企业无力偿还,我们正在法院走诉讼程序。我们公司大部分客户已兑接房产,希望剩余的客户能给我们一些时间或者兑接房产。我们公司正在积极的催要、变卖房产,偿还客户的资金;25、证人范某1证言,证明我是2012年底在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上班任前台,负责前台登记接待客户,2014年9月份辞职离开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周某用过我的身份证给别人签订过合同,我当时没想那么多,就让他用了。合同是我和对方共同签的,我印象是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以我的名义借给对方个人的借款合同,借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我仔细看了周某委托别人邮寄到郸城县公安机关的两份借款合同,是我本人签字按的指印。当时周某说,不能用公司的名义借钱,先用我的名义,公司出钱,让我签个字按个指印,这些钱和我也没有啥关系。我当时没有想那么多,就签字按指印了。其它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了;26、证人范某2证言,证明河南金港控股集团向我公司投资6000万元,占公司60%股份,股权是胡俊清,也就是胡俊清的股权转到我名下,吴传洪还是占公司40%股份。河南金港控股集团郸城县分公司在我公司兑付房产二十六套,兑付的房产都是二期八号楼,现在未建,这些房产没有交付客户。周志强十八套,牛振元两套,张国学一套,于春艳五套,兑付房产的价格是一房一价;27、证人赵某证言,证明河南金港控股集团的周志强在我公司兑付房产二十套,兑付的房产一期有六套,21座603号房李海群,21座404号房张某2,25座1302号房王卫东,25座902号房张某5,25座1303号房王卫东,25座402号房谢广公。二期有十四套,26座402号房朱晓东,26座405号房张某6,26座406号房张某6,26座1205号房黄霞,26座605号房李某1,26座502号房韩友功,26座1303号房闫新华,26座1602号房侯永红,26座903号房田昌梅,26座603号房陈艳,26座805号房倪东勤,26座705号房田玉霞,26座1203号房邢桂平,26座505号房王卫东。他们兑付房产的价格是一房一价;28、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我丈夫周志强于2012年加盟周某的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任命周志强为郸城县分公司的负责人。我在郑州居住,没有参与过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县分公司的任何事。牛振元是我妹夫,牛振元是郸城县分公司的业务员。我没去过河南金港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我不认识黄霞、辛用、张某7。我不知道周志强任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县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吸收了多少客户,多少客户资金。我不知道周志强办理的有几张银行卡,都是哪个银行的;29、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周某是我女婿,周某用我的身份证在农行、建行、中行、邮政、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开户。这些银行卡不是我本人在使用,都是周某的公司在使用;30、郸城县工商局行政管理局情况说明、企业基本信息、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任命书、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决定、河南金港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登记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于2011年5月17日注册,负责人是张某1,该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于2014年12月1日注销。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注册,该分公司负责人是周志强。以上两个公司同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具备吸收投资或者存款的业务;31、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通许金桂苑置业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证明二份及出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在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出资25%,并与郸城客户兑接房产真实有效。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通许金桂苑置业有限公司出资60%,并与郸城客户兑接房产真实有效;32、河南金港控股集团��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吸收郸城全部客户名单、未兑付的客户名单及通许县金桂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名单、王某1投资说明书及还款计划书,证明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共吸收郸城客户3143万元,郸城客户在通许县金桂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以兑接房产的方式兑付了2806.3693万元。另有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企业基本信息及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企业基本信息、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支行关于周某的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河南支行关于张某1、周某、付聪聪、李某2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关于张某1、周志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郸城县支行关于周志强、张某1的银行卡交易明细、郸城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行关于周志强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张某1、李某2、付聪聪的账户查询情况记录表、郸城农行及工行提供的张某1的银行卡交易明细、郸城工行提供的周志强银行卡交易明细、郸城县工行提供的周志强银行交易明细、周志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票据及投资说明书、周口诗意江南照片、商品房买卖合同、漯河市公安局关于周某案件提供的材料、通许县金桂苑置业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付聪聪、周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陈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转周志强20万的转账凭证、王某2在中国建设银行转周志强15万的业务凭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关于王某2的账目明细、杨某的还款承诺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城郊乡营业所关于杨某的账户交易明细、杨某向周志强转存109万的��款收据、曹某1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曹某2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交易明细清单、邱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回单、交易明细清单及金港担保核心会议照片、金港投资理财产品的相关材料、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手册、河南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的相关材料、借款合同(范某1与赵广宇1千万借款合同、范某1与李凤英260万借款合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志强身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金融秩序,以公司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犯罪。被告人周志强受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以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吸收的存款,所有存款都汇入河南金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用于金港公司的投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志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志强及其所在单位积极兑付,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解意见无证据相印证,故不予采纳。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志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孟昭杰审判员  赵 冰审判员  王祖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腾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