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郑州骤鑫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骤鑫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699号原告郑州骤鑫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新密市曲梁镇蒋坡村。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健,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骤鑫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骤鑫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郑州骤鑫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