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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62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鑫森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鑫森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周春,姜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62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创意大厦第六层。法定代表人:韦奇志,总经理。被执行人游泳,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姜堰市,被执行人武汉鑫森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豹路168号-4。法定代表人:游泳。被执行人周春,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姜飞,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执628号之七裁定书,于2017年05月03日向被执行人姜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飞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591247741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郑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