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3执421号申请人:杨某某,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执行人:马某,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张某,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关于杨某某申请执行马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3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马某、张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某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13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未能实现其权利,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代理审判员 杨洋代理审判员孙电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仁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