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5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丽华与沈阳市宏盛达运输有限公司、张广华、刘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华,沈阳市宏盛达运输有限公司,张广华,刘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1民初5903号 原告赵丽华,女。 委托代理人孟宪冬,男。 被告沈阳市宏盛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二西路20-2号9门。 被告张广华,男。 被告刘兵,男。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18号昌鑫大厦E座11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华与被告沈阳市宏盛达运输有限公司、张广华、刘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丽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郎言国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