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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宏与颜剑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颜剑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688号原告:张宏,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字书,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梅,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剑锋,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张宏与被告颜剑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张宏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宏负担。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