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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孙发生、赵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发生,赵国,房庆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272号申请执行人孙发生,男,生于1966年7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赵国,男,生于1966年1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房庆娟,女,生于1963年7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发生与被执行人赵国、房庆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国、房庆娟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并对其进行法律宣传和说服教育,讲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延期执行,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时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