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刑更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顺全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顺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83号罪犯李顺全,曾用名李春,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76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顺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赃款198000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宣判后,李顺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李顺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顺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9月份以来,李顺全虚构和吴某合伙干工程的事实,取得吴某信任后,以交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定金为由,分别于2007年10月18日、2008年1月7日两次骗取被害人吴某现金22万元,后由于吴某发现李顺全根本没有与其合作工程的意愿,遂要求李退钱,2008年2月份,李顺全退还吴某22000元,后吴某与李顺全失去联系,李顺全将剩余款项挥霍。罪犯李顺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各获得表扬一次;2013年12月、2014年12月各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优秀、优秀、良好、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顺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顺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