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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泽友诉胡东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友,胡东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726号原告:李泽友,男,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被告:胡东洋,男,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永光乡。原告李泽友与被告胡东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泽友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基于原告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泽友负担。审判员  杨兴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