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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苏金钩与刘觅知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钩,刘觅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14797号原告:苏金钩,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松、付丽,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觅知,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娅、张楚涵,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金钩与被告刘觅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金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松,被告刘觅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娅、张楚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金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觅知立即支付股权受让出资款18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2、判令刘觅知支付苏金钩违约金200万元(因刘觅知的违约行为给苏金钩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苏金钩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刘觅知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9日,苏金钩与刘觅知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苏金钩将自己所持有的厦门市视点企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视点企划公司)的18%股权转让给刘觅知,刘觅知应出资27万元(其中公司赠送9万元,实际应出资18万元),股权受让人应在协议签订的15日内,按所占股权比例的10%以现金缴纳,其余90%将在两年内按每年50%比例补足。双方还约定,股权转让后股东五年内不得离开公司,如果未满五年提前离职,公司将收回赠送的股份,并且根据竞业禁止原则,如离开公司,两年内不得参与或经营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业务。双方还在协议的第七条违约责任中约定: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不适当履行本协议一般性条款而构成一般违约的,违约方应当立即支付100万元并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构成重大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守约方200万元并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刘觅知以个人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苏金钩提出缓交出资款,并承诺用部分工资抵扣,但至今仍然没有完成出资义务。2011年10月份起,刘觅知担任视点企划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在其管理下每况愈下,亏损严重,更严重的是,在2016年3月,刘觅知不顾苏金钩的坚决反对,带走视点企划公司的全部业务团队,私下成立了厦门三尺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三尺巷公司),刘觅知亲自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与视点企划公司完全一样的业务,造成公司目前处于瘫痪状态,无法继续经营,故苏金钩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上诉求。刘觅知辩称,一、苏金钩要求刘觅知支付股权受让款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1、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觅知应出资27万元收购苏金钩的30%的股权,公司赠送9万元股权,实际需出资18万元。协议签订后,刘觅知分别以扣除2011年4月工资和2011年的年终奖的方式支付了9.8万元股权转让款,并在2011年6月7日和2012年5月出具了收款收据确认刘觅知已支付股权转让款9.8万元的事实。2、《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受让人在本协议签订15日内,按所占股权比例的10%以现金方式缴纳,其余90%将在两年内按每年50%的比例补足。协议签订后刘觅知陆续支付了9.8万元股权转让款,尚余8.2万元,按照协议约定,最迟在2013年5月8日前,刘觅知应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而苏金钩的起诉时间是2016年9月5日,苏金钩的主张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二、苏金钩要求刘觅知承担重大违约金200万元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苏金钩在庭审中明确其要求刘觅知承担200万元的重大违约责任是基于《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协议各方并未在协议中对于重大违约的具体行为进行约定,苏金钩主张刘觅知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书写的100000万元、200000万元是笔误,苏金钩主张违约金200万元没有任何依据。2、刘觅知并未给苏金钩造成任何损失。⑴、苏金钩没有证据证明其诉状中所提及的所谓刘觅知带走公司团队的事实,更无证据证明因为刘觅知的原因造成公司处于瘫痪状态,无法继续经营及给苏金钩造成的损失。⑵、苏金钩的诉讼请求表明其确认刘觅知未损害公司利益。《股权转让协议》第5条第3款约定,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法人将按照股权出让价格收回股权。苏金钩如果认为刘觅知行使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是解除协议,收回股权,而不是要求刘觅知继续履行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刘觅知和其他人设立的三尺巷公司的目的是为三尺巷公司的股东刘树清的内蒙古公司进行网络推广销售冷冻牛羊肉,三尺巷公司成立后从事的也的确是微商推广销售牛羊肉,与苏金钩开展的传统广告设计的业务模式完全不同,不可能给苏金钩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三、苏金钩违约在先,无权要求刘觅知支付违约金。1、协议签订后,刘觅知未享受过任何股东年终分红,公司也未向刘觅知出具股东股权证明,苏金钩明显违约。2、苏金钩违约导致刘觅知未行使过股东权利。四、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显失公平,不应履行,不应依此条款要求刘觅知承担违约责任。1、根据公平原则,限制一方在离开公司后的择业、就业,应给予被限制一方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无竞业禁止的补偿之约定,显然显失公平,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2、《股权转让协议》是格式合同,是苏金钩制作好之后让刘觅知和案外人签名的,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苏金钩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约定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该竞业禁止条款当属无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苏金钩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2月,苏金钩与案外人王锦波共同出资设立视点企划公司。公司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市场调研、品牌管理、整合代理、平面设计、包装设计;礼仪庆典文化活动;展示展览设计、制作;承办展览、展会;室内外装潢装修。2011年5月9日,苏金钩、刘觅知与案外人卢小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视点企划公司法人代表苏金钩出让30%股权,其中刘觅知受让18%股权,应出资27万元,公司赠送9万元股权,实际应出资18万元;股权受让人刘觅知在协议签订15日内,按所占股权比例的10%以现金方式缴纳,其余90%将在两年内按每年50%的比例补足;协议签订后,刘觅知可行使股东权益,享受当年盈利分红;协议签订后,由公司出具股东股权证明,转让股权金全部到位后,变更公司章程和注册手续;如果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法人将按照出让价格回收股权(回收股权为实际出让的股权,不含公司赠送的股份部分);为保障全体股东利益,股权转让后股东五年内不得离开公司,如果未满五年提前离职,公司将收回赠送的股份,五年后赠送股份将转化为持有股份;根据竞业禁止原则,如离开公司,二年内不得参与或经营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业务;股东刘觅知已在视点企划公司工作4年,其中三年担任公司设计总监和副总职务,公司股权转让中,获得6%的赠送股权;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不适当履行本协议一般性条款而构成一般违约的,违约方应当立即支付100000万元并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构成重大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守约方200000万元并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各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议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继续有效;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2011年6月7日,视点企划公司向刘觅知开具《收款收据》,载明公司收取刘觅知股本金1.8万元。2012年5月18日,视点企划公司又向刘觅知开具《收款收据》,载明公司收取刘觅知股本金8万元。2011年10月23日,视点企划公司出具《聘书》,聘请刘觅知为公司总经理,刘觅知负责用印申请、雇员社保办理申请、员工转正、离职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此后,双方未就上述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刘觅知亦未收到公司分红。2016年3月14日,刘觅知作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三尺巷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提供企业营销策划服务;文化、艺术活动策划;专业化设计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其他电子产品零售;互联网销售。2016年8月3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编号为(2016)厦鹭证内字第45593号的《公证书》,视点企划公司为申请人,对三尺巷网页(www.tfl1618.com)和视点企划公司网页(www.chinasdd.com)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两个网页的页面布局结构、内容雷同。2016年8月31日,刘觅知以与视点企划公司发生争议为由向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11月18日,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确认刘觅知和视点企划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9月1日起解除,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视点企划公司为刘觅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二、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视点企划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给刘觅知2014年3月份工资12048.20元、2014年10月工资11534.80元、2015年6月份工资11548元及2015年9月份工资差额4450元整;三、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视点企划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给刘觅知经济补偿50575.40元;四、驳回刘觅知的其它仲裁请求。视点企划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2017年3月6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编号为(2017)厦思证内字第623号《公证书》,申请人为刘觅知,对天猫(www.taobao.comom)“塞外鹤翔”品牌旗舰店网址进行证据保全。另查明,克什克腾旗鹤翔清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授权三尺巷公司在天猫(www.taill.com)开设“塞外鹤翔”品牌旗舰店,授权期间为2016年3月16日至2036年3月16日,并承诺在上述期间内不在天猫开设“塞外鹤翔”品牌旗舰店,亦不再授权其他公司在天猫开设该品牌旗舰店,上述授权不可撤销。以上事实,有苏金钩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公证书》、《企业信息》、《聘书》、《出勤情况表》、《用印申请表》、《社保申请书》、《转正申请报告等》、《裁决书》,刘觅知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企业基本信息》、《收款收据》、《公证书》、《受理仲裁申请暨参加仲裁活动通知》、《审理使用程序暨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网站截图》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询问笔录为证,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苏金钩与刘觅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协议的约定,刘觅知应于协议签订15日内,按所占股权比例的10%以现金方式缴纳,其余90%应在两年内按每年50%的比例补足,因《股权转让协议》于2011年5月9日签订,故刘觅知应于2013年5月9日之前支付完毕所有的股权转让款。现苏金钩主张刘觅知尚拖欠其股权转让款18万元,但并未举证证明其于上述期限内向刘觅知主张过该款项,且刘觅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见,故本院认定苏金钩该主张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对苏金钩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苏金钩主张刘觅知应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分析如下:一、该协议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为“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不适当履行本协议一般性条款而构成一般违约的,违约方应当立即支付100000万元并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构成重大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守约方200000万元并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该协议涉及的股权转让款仅27万元,但载明的违约金数额“100000万元”、“200000万元”有悖常理,该违约金的记载明显存在笔误,根据上下文理解及通常理解应为一般违约承担违约金10万元,重大违约承担违约金20万元,本院予以更正。二、协议约定“如离开公司,二年内不得参与或经营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业务”,该约定与《公司法》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规定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刘觅知认为该条款无效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三、从苏金钩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刘觅知离开后与他人投资设立了三尺巷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关“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与视点企划公司相同,且网站上设计内容及风格亦与视点企划公司雷同,故本院认定刘觅知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原则,已构成违约。刘觅知认为,三尺巷公司一直以互联网销售为主要业务范围,并未构成竞业禁止的意见,因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网页设计雷同,即使三尺巷公司同时经营互联网销售,亦不影响判断刘觅知存在竞业禁止的行为,故对刘觅知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四、因协议并未明确该行为系一般违约或重大违约,苏金钩亦未举证证明刘觅知带走公司团队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因刘觅知该违约行为公司利益遭受损害,故本院认定该行为应为一般违约。根据协议的约定,刘觅知应支付苏金钩违约金10万元,考虑到苏金钩并未依合同约定向刘觅知分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刘觅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故对该违约金的数额本院予以调整为8万元,对刘觅知该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苏金钩的诉讼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觅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金钩违约金8万元;二、驳回原告苏金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40元,减半收取12120元,由原告苏金钩负担11675元,被告刘觅知负担44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林艺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