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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冯兆飞与唐显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兆飞,唐显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193号原告:冯兆飞,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唐显瑞,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冯兆飞与被告唐显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冯兆飞于2017年5月3日以被告唐显瑞下落不明,待其出现后再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兆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兆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冯兆飞承担。审判员  周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