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冯兆飞与唐显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兆飞,唐显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193号原告:冯兆飞,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唐显瑞,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冯兆飞与被告唐显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冯兆飞于2017年5月3日以被告唐显瑞下落不明,待其出现后再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兆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兆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冯兆飞承担。审判员 周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