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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5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林海卫与被告谢进发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卫,谢进发,郑移水,郑玉芬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5996号原告:林海卫,男,1975年8月23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育新,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进发,男,1971年8月10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第三人:郑移水,男,1981年6月12日生,户籍地在福建省南安市,实际居住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第三人:郑玉芬,女,1981年3月2日生,户籍地在福建省南安市,实际居住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原告林海卫与被告谢进发、第三人郑移水、郑玉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林海卫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海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卫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60元,由原告林海卫负担。审 判 长  李筱艳代理审判员  黄其华人民陪审员  邓汉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