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洛阳悦高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天佑伟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悦高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天佑伟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李世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388号申请人:洛阳悦高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华山北路大路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树国。被申请人:新疆天佑伟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远景东路2001号1栋。法定代表人:李世杰。被申请人:李世杰,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申请人洛阳悦高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天佑伟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李世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悦高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佑伟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被告李世杰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悦高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佑伟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李世杰银行存款3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冯玲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