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0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陆某某申请执行魏某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289号申请人:陆某某,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都匀市墨冲镇秀峰村三组。被执行人:魏某某,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都匀市剑江南路。本院在执行陆某某与魏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魏某某有小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魏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贵JFG8**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赖 涛审判员  石 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